被处罚人:肖国强
工作单位: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道路七公司
肖国强:
2007年8月13日16时45分,由你公司负责施工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工程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
事故发生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调查报告。2007年12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关于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8.13”特别重大坍塌事故结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07]252号)中,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你作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道路七公司经理,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工作管理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07年12月27日向你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39号),并于2008年1月2日收到你的送达回证,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5年内不予建造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通过湖南省建设厅到建设部办理证书吊销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