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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凤义
地址: 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16号 邮编:050011
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
2006年8月19日早8时,你公司承建的石家庄幼儿师范专科学校4号学生宿舍楼工程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由石家庄市建设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调查报告。2006年9月12日,石家庄市建设局在《关于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三级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决定》(市建[2006]50号)中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你公司安全意识淡薄,未根据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制定塔吊拆卸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特别是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职工冒险、违章作业行为及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07年5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质罚告字[2007]15号),并于5月21日收到你单位的送达回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将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通过河北省建设厅到建设部办理资质降级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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