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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等规定。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5、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7、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评审后,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及专家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605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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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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